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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理学院青年教师指导工作条例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7-12-14

南京工业大学理学院

青年教师指导工作条例

(试行)

南工理[2003] 06

 

一、青年教师指导工作

青年教师指导工作是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主要工作之一。为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指导,有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和青年教师的成长,各专业学科方向应为我院任教的青年教师配选有教学经验的指导教师一名,并签订一对一的教学导师指导协议。

二、指导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指导教师应忠诚教育,以身作则,乐于奉献。

2.指导教师应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从教六年(含)以上,主讲过一门课程三次(含)以上,或主讲过三门课程(含)以上。

3.指导教师应有本科(含)以上学位,讲师(含)以上职称。

三、指导的基本内容

1.向青年教师阐明教师必备的基本素质,使青年教师熟悉教学环境、程序、纪律和教学工作要求。

2.指导编制授课计划。

3.指导青年教师备课,指导对教材的处理和授课内容的组织,指导分析处理教学难点和重点。

经常听课,共同分析课堂教学效果。检查备课笔记、答疑和作业批改情况,指导掌握对学生考核的要求。

阐明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以及实践性环节的指导方法,检查分析青年教师指导实践环节的工作情况和效果。

有条件的指导教师,进行科研和科技服务方面的指导。

四、考核及奖励

1.青年教师

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的年度工作总结由其指导教师写鉴定;

经考核,教学效果良好的青年教师,以后可以独立承担教学任务;

经考核,教学效果优秀的青年教师,学院在年终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指导教师

受指导的青年教师若年终考核合格,给予指导教师指导津贴;

对于受指导的青年教师在一级杂志上发表文章,给予指导教师一定的奖励。

    

                                                       南京工业大学理学院

                                                      2003年10月9日

青年教师教学导师指导协议(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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